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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职工申请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3年12月14日   查看次  

近期,有教职工工伤后,因未及时向所在单位并通过所在单 位向学校报告,出现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报销的情况。依据上级有关规定,为切实保障教职工权益,现就在册在职(含事业编制、校聘人事代理)教职工工伤后申请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 工伤报告

发生事故伤害后,教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,填写《陕西省工伤保险事故备案表》(附件 1,并于 24小时内报送人事处。学校将在 48 小时内向工伤行政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备案,超过时限的上级部门不予受理。

二、 工伤材料

工伤报告后,教职工应在 15个工作日内报送以下纸质材料:

(一)个人申请(伤害发生详细过程,包括:时间、地点、 见证人以及对伤害事故的应对处理,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

(二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(附件 2

(三)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原件;

(四)事发现场两名以上证人证言(事发第一现场的所见所 闻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;

(五)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时证明材料(须加盖公章的 首诊病例、住院病历、医疗诊断证明书等

三、 工伤鉴定

经认定为工伤后,由人事处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交相关材 料,并通知工伤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。15个工作日后,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。

四、工伤报销

校医院将依据省市工伤管理部门《工伤保险零星报销指南》

(附件 3)为教职工办理后续工伤报销事宜。

 

 

工伤申报和政策咨询联系电话: 

人事处劳资科:郭小瑜 85319248

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:王辉 85319338

校医院医保科:史丽萍 85319072

 

 

 

 

人事处 校医院

2023 1214


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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